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公司治理及獨立董事制度,使獨立董事對董事會及公司營運發揮其功能,爰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相關事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一、 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三、 審核公司訂定或修正之內部控制制度。
四、 審核公司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五、 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六、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七、 重大之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八、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九、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十、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一、 其他依法令、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請董事會之事項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第四條

本公司得為獨立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第五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報酬,依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應持續進修,包括參加必要之相關進修課程。

 

第七條

本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有必要時,得請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聘請專家協助辦理。
前項聘請專家及其他獨立董事行使職權必要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之。

 

第八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